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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教育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法制股 发布时间:2018-05-0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深入推进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县教育局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门县教育局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石门县教育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

石门县教育局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湘办发[2015]51号)和市县相关文件精神,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现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法治宣传教育和“平安石门”建设总体要求,健全完善“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普法工作责任,努力构建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格局,不断提升教育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不断强化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行政执法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依照股室工作职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由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相应法律法规,并将普法教育渗透到行政执法全方位、全过程。

(二)坚持日常普法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在日常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时间节点,组织局机关干部学法,送法进乡村、进学校等活动,广泛宣传本股室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

(三)坚持股室为主与全局联动相结合。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责任,各司其责。对综合性法律法规,明确责任,由主要执法部门牵头,其它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任务分工

办公室:重点宣传普及履行职责相应的外事、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等法律法规。

教育股:重点宣传普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及履行职责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

组织人事股:重点宣传普及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务员法、劳动法等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法规。牵头承办党组中心组学法。

计财股:重点宣传普及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履行职责相应的预算、审计、财政监督等法律法规。

社管办:重点宣传普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法规。

职成股:重点宣传普及职业教育法及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法规。

体卫艺办:重点宣传普及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等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法规。

法制股:牵头承办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组织与实施,组织开展局机关和教育系统教职工的学法考法工作,重点组织学习宣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安全、禁毒、信访等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法规。

县教育督导室:重点宣传普及教育督导条例等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法规。

各级各类学校:面向全体师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向上报送活动开展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股室应按照本股室职能,及时梳理、归集履行职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责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组织或参加相应法律法规的各种监督检查、考评验收、评比竞赛等法治活动。

(二)拓宽普法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栏、专题讲座、知识竞赛、集中学习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积极拓展互联网平台、微信、微博、手机报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教育中的应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三)注重信息收集。各责任股室应建立普法工作档案,每年将本股室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相关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简报、相关图片及音视材料等)汇总报送局普法依法治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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